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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民初字第95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11
摘要:(2015)丽青民初字第95号 原告:吴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2015)丽青民初字第95号
原告:吴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洪钰玲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代书 记员  季姿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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