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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民初字第17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11
摘要:(2015)丽青民初字第17号 原告:杨某甲,农民。 被告:杨某乙,务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2015)丽青民初字第17号
原告:杨某甲,农民。
被告:杨某乙,务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  牛文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代书 记员  洪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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