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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806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10
摘要:(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806号 原告蔡甲。 委托代理人刘挽澜,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艳韬,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徐丹,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806号
  原告蔡甲。
  委托代理人刘挽澜,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艳韬,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徐丹,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挽澜,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甲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通过网络相识并恋爱,2005年7月12日登记结婚,2006年1月4日生育一子名蔡乙。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亦未建立和谐的夫妻关系。由于兴趣爱好、生活习惯迥异,婚后双方矛盾不断激化,夫妻关系不断恶化,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但被告均置之不理。2008年双方开始分居。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蔡乙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述恋爱、结婚及生育情况属实。婚后双方感情一直甚好,家庭关系也处理得非常和谐。原、被告已建立了十余年夫妻感情,亦无原则性矛盾,故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蔡甲与被告张某于2005年7月12日登记结婚,2006年1月4日生育一子名蔡乙。婚后双方关系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于2014年12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口现实库信息资料,被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共同生育了儿子蔡乙。现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误会,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被告亦坚决不同意离婚。对此,双方今后应加强沟通,积极化解误会,增强夫妻间信任,妥善处理夫妻矛盾,共同努力为儿子的健康成长创建良好家庭环境。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蔡甲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蔡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龚文诒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粟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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