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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835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10
摘要:(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835号 原告贾某。 委托代理人尤某某。 被告王甲。 委托代理人张佑,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某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835号
  原告贾某。
  委托代理人尤某某。
  被告王甲。
  委托代理人张佑,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某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尤某某,被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3日生育一子名王乙。婚后双方因各种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3月25日,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索性离家出走。之后被告除偶尔回家一趟,并不在家长住。儿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照看,被告完全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0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王甲辩称,原告所述恋爱、结婚及生育情况属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牢固。儿子出生后,出于照看方便,原、被告才搬到原告父母家居住的,不是原告所述的其独自回娘家居住。双方平时确实因经济上的琐事发生争吵,但属于人之常情。2014年5月,被告才独自搬回自己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被告对家庭、儿子都尽到了应尽的责任,故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与被告王甲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3日生育一子名王乙。婚后双方关系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于2014年12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被告提供的照片、银行卡账单明细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共同生育了儿子王乙。现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误会,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被告亦坚决不同意离婚。对此,双方今后应加强沟通,积极化解误会,增强夫妻间信任,妥善处理夫妻矛盾,共同努力为儿子的健康成长创建良好家庭环境。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贾某要求与被告王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龚文诒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姜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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