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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28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05
摘要:(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28号 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袁愉翔。 被告:张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28号
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袁愉翔。
被告:张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邬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颜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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