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特字第236号 申请人解端云。 被申请人解雄成。 法定代理人何丽芬。 申请人解端云要求宣告解雄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解端云诉称,申请人解端云系被申请人解雄成的儿子,何丽芬系被申请人解雄成的妻子,被申请人解雄成有多年血管性痴呆病史,记忆力减退,思维紊乱,有认知障碍,生活不能自理,系老年痴呆症晚期。为维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现申请宣告解雄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被申请人解雄成,男,1939年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XXX弄XXX号XXX室。本案审理中,本院根据申请人解端云的申请,依法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解雄成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1月26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解雄成为脑损害和功能紊乱所致精神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解雄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尹志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佳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