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297号 原告俞甦隽。 委托代理人路程,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洪波,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喜新。 委托代理人庄怡萍。 被告庄怡萍。 被告庄怡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甦隽与被告崔喜新、庄怡萍、庄怡芳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俞甦隽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俞甦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甦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86元,减半收取计9,893元,由原告俞甦隽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张莉婷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董琳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