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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5077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2-11
摘要:(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5077号 原告徐金祥。 委托代理人朱振东,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5077号
  原告徐金祥。
  委托代理人朱振东,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俊。
  被告沈洁。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祥与被告徐俊、沈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金祥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金祥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张莉婷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董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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