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4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亮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东兵。 委托代理人章震,上海市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应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国香。 法定代理人高应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峰。 法定代理人高应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玉珍。 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龚明余,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杨桦。 委托代理人杨国政,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亮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4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49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亮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栾金娣 代理审判员 李振武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