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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7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2-10
摘要:(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俞保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渡解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林。 上诉人俞保松因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6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住所地在浙江
(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俞保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渡解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林。
  上诉人俞保松因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6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住所地在浙江省诸暨市,故应由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原审原告即被侵权人的住所地为普陀区云岭东路XXX号XXX室,属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李丽丽

审 判 长 王 坚
代理审判员 玄玉宝
代理审判员 荣学磊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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