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君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惠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帆舟。 上诉人张君坚因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三(民)初字第5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住所地为上海市闸北区浙江北路XXX号,故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系起诉要求原审被告拆除位于静安区陕西北路XXX号私自实施的搭建,系相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是因不动产引发的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陕西北路XXX号属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李丽丽 审 判 长 王 坚 代理审判员 玄玉宝 代理审判员 荣学磊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