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0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阚季刚。 委托代理人吴超然,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贤。 委托代理人刘长辉,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家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辉。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四(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与周贤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周贤人民币130,000元,周贤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92.5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96.28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伊红 代理审判员 王屹东 代理审判员 姚 敏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龚 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