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泳。 委托代理人徐洪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中孚特种油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玲娟。 委托代理人奚春锋,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66.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33.08元,由上诉人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晓菁 代理审判员 王 曦 代理审判员 李非易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