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2-10
摘要:(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泳。 委托代理人徐洪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中孚特种油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玲娟。 委托代理人奚春锋,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
(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泳。
  委托代理人徐洪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中孚特种油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玲娟。
  委托代理人奚春锋,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66.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33.08元,由上诉人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晓菁
代理审判员 王 曦
代理审判员 李非易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敏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