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惠琴。 委托代理人金永才,金学苑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郑吉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美凤。 再审申请人江惠琴因与被申请人郑吉伟、王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江惠琴于2015年1月22日以尚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江惠琴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惠琴撤回再审申请。 法官助理 戚雯霓 审 判 长 倪知良 审 判 员 李 珏 代理审判员 张庚志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冬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