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创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同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旅之窗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伟鸣。 上诉人北京创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2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诉讼保全侵权不同于普通民事侵权,本案应由做出保全裁定和执行保全措施的上海一中院所在地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引发的诉讼,属侵权之诉,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案件进行财产保全时,冻结原告银行存款的地点为工商银行人民广场支行,故侵权行为地系黄浦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