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8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甲。 委托代理人梁蔚飞,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乙。 上诉人唐甲、王某某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甲、王某某均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唐甲还于同日申请撤回向原审法院提起的诉讼及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唐甲、王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以及上诉人唐甲撤回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及请求的申请,均于法不悖,可予准许。另,因上诉人唐甲已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向原审法院提起的诉讼及请求,故原审判决已无存在的基础,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唐甲、王某某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唐甲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43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上诉人唐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6.20元,由上诉人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罡 代理审判员 王冬寅 代理审判员 黄 亮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维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