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再终字第1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樊中耀。 委托代理人唐顺逵,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得珍。 委托代理人李军,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一审被告张耀泉,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县陈家镇裕安村裕东603号1室。 申请再审人樊中耀因与被申请人孙得珍、原一审被告张耀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沪高民一(民)申字第82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2015年1月14日,樊中耀以其与孙得珍已经达成案外和解协议,本案中其与孙得珍、张耀泉之间的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樊中耀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樊中耀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文怡 代理审判员 王疆中 代理审判员 徐 庆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