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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37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2-10
摘要:(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方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迅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欧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月华。 上诉人上海东方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二(商)
(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方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迅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欧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月华。
  上诉人上海东方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39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拍卖标的物为不动产,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拍卖合同所涉标的物为房产,故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经查系争房产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XXX号,故本案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异议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397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周 嫣

审 判 长 徐子良
代理审判员 荣学磊
代理审判员 玄玉宝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田小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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