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宜贸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芦小亚。 原审第三人上海中愈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贻德。 上诉人黄娟因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24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该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合同标的物系位于上海市逸仙路XXX号XXX-XXX室的不动产,故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为上海市虹口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周 嫣 审 判 长 徐子良 代理审判员 荣学磊 代理审判员 玄玉宝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田小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