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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06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2-10
摘要:(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冲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口琴总厂。 法定代表人陈狄彬。 原审被告吉群芳。 上诉人温冲林因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居住地为上海
(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冲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口琴总厂。
  法定代表人陈狄彬。
  原审被告吉群芳。
  上诉人温冲林因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居住地为上海市普陀区志丹路XXX弄XXX号XXX室,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纠纷起因是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搬离上海市闸北区中兴路XXX号部分房屋及支付房屋使用费,属于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而本案所涉房屋位于闸北区中兴路,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杨 洁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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