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志一种鸽养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志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浦区华新镇叙中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姜靖。 上诉人上海志一种鸽养殖发展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青清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三(民)初字第42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法定代表人长期在徐汇区,由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会比较方便,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土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叙北村旺西队,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杨 洁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