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祥。 上诉人张倩因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户籍地在江苏省赣榆县,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占用其房屋为由要求上诉人赔偿损失的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主张的侵权行为地即上诉人占用的房屋在上海市黄浦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周 嫣 审 判 长 徐子良 代理审判员 荣学磊 代理审判员 玄玉宝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田小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