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红十字会医疗用品供应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鸿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医疗器械批发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鹏程。 上诉人龙岩市红十字会医疗用品供应中心因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二(商)初字第1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同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在《销售合作协议》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由于执行本协议而发生双方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如一方不接受,可至原告所在地法院受理。”该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确,应由合同纠纷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双方在《销售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交货地址之一为上海市黄浦区河南中路XXX号,而交付标的物为买卖合同纠纷的主要义务,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黄浦区河南中路XXX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杨 洁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