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6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祝召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丽。 委托代理人杨福香,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秦沪鹰。 委托代理人曹凌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家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鹏林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再和。 委托代理人朱运新。 本院在审理祝召辉与杨丽、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祝召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祝召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3.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06.80元,由上诉人祝召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俊 代理审判员 王屹东 代理审判员 周 喆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卞耀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