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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54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2-10
摘要:(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宝妹。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文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海涛。 原审第三人上海三生房地产经纪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郑微。 上诉人张宝妹、张文佳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宝妹。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文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海涛。
  原审第三人上海三生房地产经纪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郑微。
  上诉人张宝妹、张文佳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2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张宝妹、张文佳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宝妹、张文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松
审 判 员 顾继红
审 判 员 虞恒龄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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