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宝妹。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文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海涛。 原审第三人上海三生房地产经纪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郑微。 上诉人张宝妹、张文佳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2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张宝妹、张文佳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宝妹、张文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松 审 判 员 顾继红 审 判 员 虞恒龄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晓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