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志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瑜。 上诉人许志美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三(民)初字第4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许志美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于2015年1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许志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松 审 判 员 顾继红 审 判 员 虞恒龄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晓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