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一(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朱永晨。 申请人朱永晨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邵咪珍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朱永晨诉称,被申请人邵咪珍与申请人朱永晨系母子关系。1995年4月,被申请人邵咪珍离家出走。1997年11月27日,经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朱永晨的父亲朱成忠与被申请人邵咪珍离婚。邵咪珍至今下落不明,故依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邵咪珍死亡。 经查,邵咪珍,女,1954年11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县前卫农场前卫新村XXX号XXX室。被申请人邵咪珍与申请人朱永晨系母子关系,邵咪珍与朱成忠原系夫妻关系。1995年4月,被申请人邵咪珍离家出走,1997年6月,朱成忠起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与邵咪珍离婚。同年11月27日,经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朱永晨的父亲朱成忠与被申请人邵咪珍离婚,至今邵咪珍仍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户口簿、(1997)宝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予以佐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月14日发出了寻找邵咪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邵咪珍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邵咪珍自1995年4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讯。本院发出寻找邵咪珍的公告,公告期满邵咪珍仍无下落,故被申请人邵咪珍下落不明之事实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邵咪珍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黄 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