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认(仲协)字第27号 申请人苏州闳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仁宏。 委托代理人郭捍东,上海律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浩然,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文仁。 委托代理人周廉明,上海曾鑑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苏州闳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文仁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苏州闳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以其已与被申请人王文仁就相关事项会谈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述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闳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苏州闳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苏州闳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蔚 代理审判员 何 云 代理审判员 王逸民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