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73号 原告上海世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小弟。 委托代理人周宝其,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成明。 原告上海世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成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的自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5,261元。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张红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世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宝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成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王成明拖欠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荣乐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物业服务费5,261元的事实属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成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世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5,2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王成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红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雯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