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4026号 原告吴伟。 委托代理人王磊,上海周祖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天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学胜,男,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张慧,女,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吴伟诉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伟的委托代理人王磊,被告盛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学胜、张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伟诉称,原告系被告《热血传奇》海纳百川(百区电信专区)的用户,游戏通行证账号为zhengyi.cq900,角色名“最√爽”。原告于2013年10月7日凌晨1时50分至2时许期间无法登录游戏,半小时后再登陆时发现账号中的游戏装备遗失。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浦兴路派出所报案。但被告未按公安部门协查函要求恢复装备。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被告继续履行网络服务合同,恢复“幸运5裁决之仗”一把、“幸运4白色虎齿项链”一根、“准确4夏普尔手镯”一只。 被告盛大公司辩称,涉案三件装备于2013年10月8日凌晨被盗,与公安部门要求协查的游戏装备无关。另外,根据原告2013年1月至10月的IP地址数据显示,涉案账户有在多地登陆过游戏,因原告未能妥善保管其账号导致账号被盗等情形,原告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热血传奇》海纳百川(百区电信专区)的用户,游戏通行证账号为zhengyi.cq900,角色名“最√爽”。2013年10月7日,原告发现上述账户中的游戏装备(包括涉案游戏装备)被盗。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浦兴路派出所报案。2013年10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予以协助查询。2014年12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恢复装备。 另查明,原告主张的被盗装备“裁决之仗(1414053951)”一把、“白色虎齿项链(84367589)”、“夏普儿手镯(1058731178)”于2013年10月8日发生流转。 以上事实有网络游戏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证明、上海公安局(事)件接报回执单、2013年1-10月份原告帐户登陆的IP地址、被盗装备流转记录、涉案用户信息查询函及附件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依法负有举证的义务,举证不力的,则应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根据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盛大公司对其装备被盗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盛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伟全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吴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伟忠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