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439号 原告上海东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桂兴。 委托代理人吴慧,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宝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宝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东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 敏 人民陪审员 王菊才 人民陪审员 张良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