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民一民特字第113号 申请人丁某。 申请人丁某申请宣告杨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杨某。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因突发右侧肢体活动障碍入院治疗,出院诊断脑梗塞等。目前生活不能自理。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杨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痴呆);被申请人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出院小结、医院情况说明、鉴定意见书为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沈伟东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