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民一民特字第108号 申请人周某。 申请人周某申请宣告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唐某。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出生时智力就较低,先天性智力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唐某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被申请人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上述事实,有户口本、鉴定意见书为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沈伟东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