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3号 原告葛嘉康。 委托代理人王幼敏。 被告姚芝凤。 原告葛嘉康诉被告姚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吴忆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嘉康的委托代理人王幼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芝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芝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葛嘉康人民币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姚芝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吴 忆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晓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