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6号 原告戈佩君。 委托代理人陆铁南。 被告上海巴士四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伟荣。 委托代理人王臣银。 原告戈佩君诉被告上海巴士四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人民币2,232元、交通费人民币178.4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吴忆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戈佩君的委托代理人陆铁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巴士四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已支付后续医药费人民币2,790元、交通费人民币223元。本院认为,按事故责任认定,被告理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巴士四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戈佩君医疗费人民币2,232元、交通费人民币178.40元,共计人民币2,410.4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上海巴士四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吴 忆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晓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