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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654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2-04
摘要:(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654号 原告袁国良。 被告莫芝萍。 委托代理人单喆胤,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国良诉被告莫芝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伟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国良、被告委托代理人单喆
(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654号
  
  原告袁国良。
  被告莫芝萍。
  委托代理人单喆胤,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国良诉被告莫芝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伟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国良、被告委托代理人单喆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国良诉称:被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30000元用于支付黄腾酒家职工工资,约定2014年8月底归还,被告立有借条;2014年5月2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7000元,用于支付黄腾酒家房租,约定2014年8月底归还,被告也立有借条。两张借条均没有约定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故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7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起至今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
  原告提供借条两张作为证据。
  被告莫芝萍辩称,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不同意还款,黄腾酒家应为实际还款人。且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不同意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0日,被告立借条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条载明用于支付黄腾酒家职工工资,约定2014年8月底归还,没有约定利息;2014年5月25日,被告立借条向原告借款17000元,借条载明用于支付黄腾酒家房租,约定2014年8月底归还,没有约定利息。被告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原告庭审陈述、庭审笔录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有原告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应归还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辩解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莫芝萍归还原告袁国良借款人民币4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上述判决内容由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87.50元,由被告莫芝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沈伟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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