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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63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2-03
摘要:(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631号 原告上海开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元。 委托代理人章建平。 被告赵家林。 被告陈才珍。 原告上海开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家林、陈才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631号
  原告上海开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元。
  委托代理人章建平。
  被告赵家林。
  被告陈才珍。
  原告上海开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家林、陈才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开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建平、被告赵家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才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开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被告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人,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XXX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自2010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未付。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604.70元、信息查询费5元、违约金373.30元。
  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信息查询费、违约金的诉求。
  被告赵家林辩称,其房屋质量有问题,地坪开裂、起松,后经施工方敲掉后重做的;小区保安不到位,电瓶车有被偷现象,故未按时交纳物业费。
  被告陈才珍未具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收费标准为多层建筑0.60元/月/平方米、高层建筑1.02元/月/平方米,实际由镇政府补贴0.30元/月/平方米。被告系该小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104.88平方米。被告自2010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未支付物业服务费1,604.7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提供的照片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作为业主,理应及时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在审理中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查询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被告的答辩理由不属于不付物业服务费的理由,可依法另行处理。诚然,原告也应提高自己的物业服务,改善与业主的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共同努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家林、陈才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开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0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1,604.7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家林、陈才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姚利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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