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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62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29
摘要:(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623号 原告周浩。 被告黄浦复医后勤服务社。 负责人方强。 委托代理人刘悦。 委托代理人孙佳
(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623号

原告周浩。
  被告黄浦复医后勤服务社。
  负责人方强。
  委托代理人刘悦。
  委托代理人孙佳俊。
  原告周浩与被告黄浦复医后勤服务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衍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浩、被告黄浦复医后勤服务社的委托代理人刘悦、孙佳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浩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2月23日签订上岗协议书,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4年9月10日被告在未提前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了上岗协议书。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8,200元。
  被告黄浦复医后勤服务社辩称:被告是经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原被告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劳务协议中第五条第一款约定双方在协议期内要解除或终止协议,需提前15天通知对方。第五条第三款约定个人违反规章制度的,并经教育无效的,服务社可以解除双方劳务协议。原告曾多次违反服务社的规章制度,曾自行书写检讨书,经被告教育及给予机会后再次在违反代班请假制度的前提下,自行委托他人代班,被告根据其屡次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其作了开除处理,符合劳务协议的约定,并无不当。故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8年3月20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院内驾驶员,双方每年签订一次上岗协议书,最后一份上岗协议书的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约定原告的劳动报酬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协议第五条第三款约定:原告违反被告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经教育无效、或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被告随即解除与原告签订的上岗协议。2014年3月5日原告驾驶车辆时发生事故,并于同日书写了检讨书。2014年8月被告发现原告存在三天自行换班、找人代岗,遂于8月31日通知原告解除了双方的劳务协议。
  2014年9月24日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200元。2014年9月26日仲裁委员会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有不予受理通知书、退工证明、服务社组织证书、上岗协议、工资明细表、奖惩制度、检讨书、考勤表、代班证明、犯规处理单、退出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系非正规就业组织,以解决失业、下岗等人员再就业为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无法完全按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从业人员只能享受非正规就业方面的地方劳动保障,从业人员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应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中并无解除上岗协议需支付赔偿金的相关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周浩要求被告黄浦复医后勤服务社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8,2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7.50元,由原告周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衍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惠丽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