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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民一民特字第8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29
摘要:(2014)黄浦民一民特字第8号 申请人顾振安。 委托代理人顾大
(2014)黄浦民一民特字第8号

申请人顾振安。
  委托代理人顾大俊。
  申请人顾振安要求宣告顾正萍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顾振安诉称:申请人的哥哥顾正萍于1996年3月初赴镇江探亲,当时即患有XXX疾病,在出发时还比较正常,但在当年3月3日顾正萍从镇江市山巷布业公所巷6号的老家出走后,自此下落不明,与家人也没有任何联系。家人于1996年3月26日在扬子晚报刊登了寻人启事、又于1996年4月6日在镇江电视台发布了寻人广告,还在当地张贴了寻人启事,但至今仍无任何音信。现申请法院宣告顾正萍死亡。
  申请人提供:上海市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上海梅林正广和(集团)有限公司儿童食品厂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上海市建国西路XXX弄XXX号户籍资料,1996年3月26日扬子晚报刊登的寻人启事、1996年4月6日镇江电视台发布寻人广告的发票、张贴的寻人启事,旨在证实顾正萍于1996年3月3日走失。
  经查,顾正萍,男,193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建国西路XXX弄XXX号,与申请人系兄弟。1996年3月3日,顾正萍从镇江市山巷布业公所巷6号的老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申请人顾振安请求法院宣告顾正萍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月10日在本院公告栏内发出寻找顾正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顾正萍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顾正萍自1996年3月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法院发出寻找公告后,顾正萍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顾振安要求宣告顾正萍死亡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顾正萍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孙欣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连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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