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4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红石丰亿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吴红霞。 上诉人上海红石丰亿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6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红石丰亿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上海红石丰亿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海红石丰亿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3元,由上诉人上海红石丰亿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峰 审 判 员 叶 兰 代理审判员 李 兴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聂妍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