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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1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28
摘要:(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晓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雅红。 原审被告董迎春。 上诉人董晓春因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6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
(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晓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雅红。
原审被告董迎春。
上诉人董晓春因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6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董晓春在本院指定期间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董晓春未缴纳诉讼费,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董晓春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孔美君
审 判 员 郑卫青
代理审判员 杨斯空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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