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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075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28
摘要:(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0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永亮,*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 委托代理人杨如意,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永明,*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马申,上海市纽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永
(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0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永亮,*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
委托代理人杨如意,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永明,*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马申,上海市纽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永亮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9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被上诉人杨永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胡永亮同意被上诉人杨永明撤回起诉,并同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杨永明申请撤回起诉以及上诉人申请胡永亮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9277号;
二、准许被上诉人杨永明撤回原审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胡永亮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8元,减半收取计9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6元,减半收取计423元,皆由杨永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毛海波
代理审判员 沈卫兵
代理审判员 洪可喜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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