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迪信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晏哲豪(原审原告。 上诉人上海迪信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因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6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上海迪信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上海迪信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72.20元,减半收取1,986.10元,由上诉人上海迪信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虎 代理审判员 洪可喜 代理审判员 沈卫兵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左莉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