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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404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28
摘要:(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冬珠,*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冬兰,*出生,汉族,住***。 上列两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向阳,上海翁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
(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冬珠,*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冬兰,*出生,汉族,住***。
上列两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向阳,上海翁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童剑云,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再冉,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冬珠、林冬兰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0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林冬珠、林冬兰一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以及原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冬珠、林冬兰申请撤回上诉以及原审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093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林冬珠、林冬兰撤回上诉以及原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00元,减半收取计6,300元,由林冬珠、林冬兰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00元,减半收取计6,300元,由林冬珠、林冬兰负担,本院决定准予其免缴。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毛海波
代理审判员 沈卫兵
代理审判员 洪可喜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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