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冬珠,*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冬兰,*出生,汉族,住***。 上列两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向阳,上海翁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童剑云,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再冉,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冬珠、林冬兰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0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林冬珠、林冬兰一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以及原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冬珠、林冬兰申请撤回上诉以及原审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093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林冬珠、林冬兰撤回上诉以及原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00元,减半收取计6,300元,由林冬珠、林冬兰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00元,减半收取计6,300元,由林冬珠、林冬兰负担,本院决定准予其免缴。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毛海波 代理审判员 沈卫兵 代理审判员 洪可喜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