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德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芳。 上诉人方德求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方德求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方德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春蓉 代理审判员 王韶婧 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 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