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保字第1号 申请人苏宏杰,*出生,台湾人,联系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 被申请人张凯莉,***出生,新加坡共和国国籍,联系地址*** 申请人苏宏杰在上海仲裁委员会(2014)沪仲案字第***号仲裁案中,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凯莉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上海普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信用担保。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移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宏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凯莉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乔 林 代理审判员 沈 意 代理审判员 侯晓燕 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昺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