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催字第56号 申请人江苏普信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竟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祥,男,江苏普信制药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普信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1月7日止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70005130459197,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7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元,出票人为上海创诺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大丰海嘉诺药业有限公司,背书人为大丰海嘉诺药业有限公司、上海迪赛诺维生素有限公司、绿洲生物技术(南通)有限公司、江苏普信制药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江苏普信制药有限公司,付款行、承兑行均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普信制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金标 审 判 员 杨俊华 人民陪审员 王称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 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