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民催字第21号 申请人青岛澳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因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出票人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签发的,付款人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支行),收款人青岛澳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号码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00元,汇票到期日2014年11月15日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澳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支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姜海清 代理审判员 张娜娜 人民陪审员 厉慧芬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练彬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