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志兰。 委托代理人郑维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徐房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竹影。 委托代理人包昊。 上诉人赵志兰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理中,被上诉人上海徐房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鉴于二审程序是基于一审程序而存在,被上诉人上海徐房物业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在二审中申请撤销原审诉讼请求的行为,实际导致二审程序已无存在的基础和必要,故对于上海徐房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原审全部诉讼请求的申请,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上海徐房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原审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1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海徐房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孔美君 审 判 员 郑卫青 代理审判员 杨斯空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