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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720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28
摘要:(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720号 原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德强。 委托代理人陈建人。 被告上海绿越环卫清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幼珍。 委托代理人汪明敏。 原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绿越环卫清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
(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720号

原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德强。
  委托代理人陈建人。
  被告上海绿越环卫清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幼珍。
  委托代理人汪明敏。
  原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绿越环卫清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舒海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建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绿越环卫清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0月2日4时45分许,张友结驾驶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沪BLXXXX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内环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杨高中路(浦建路方向)出口南约70米处洒落大量泥浆,司机未采取任何措施离去,致使原告所属沪FUXXXX出租车途经泥浆路段,被后面依次行驶该路段的三辆车发生相互碰撞,造成人伤物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张友结负事故全部责任。嗣后原告的车辆经定损维修,并支付了车辆修理费、评估费、施救费等。因原、被告一直未能协商处理。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1、车损费人民币(币种下同)14,000元;2、车辆评估费840元;3、车辆施救费330元;4、停车费500元;5、营运损失费4,200元。
  被告上海绿越环卫清洁有限公司未到庭陈述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日4时45分许,张友结驾驶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沪BLXXXX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内环线(内圈)由北向南行驶至杨高中路(浦建路方向)出口南约70米处洒落大量泥浆,5时39分许,朱锡丽驾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沪FUXXXX小客车(上载乘客刘毅东)、王钦志驾驶车牌号为沪FDXXXX轻型厢式货车、赵广福驾驶车牌号为沪BXXXXX小客车(上载乘客黄维雪)依次沿内环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泥浆路段后失控并先后发生碰撞。后又遇陈志伟驾驶文汇新民汽车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沪FVXXXX小客车沿内环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驶入泥浆路段后失控,车头碰撞赵广福驾驶的车牌号为沪BXXXXX小客车及先前因发生事故下车的乘客黄维雪,后陈志伟驾驶的车牌号为沪FVXXXX小客车失控撞击中心隔离水泥墩,造成刘毅东、黄维雪受伤及四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张友结因驾驶机动车遗洒载运物泥浆致使途经该处的他车失控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负事故全部责任;朱锡丽、王钦志、赵广福、陈志伟、刘毅东、黄维雪均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2年10月8日,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沪FUXXXX小客车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进行评估,评定为直接物质损失为25,327元,并支付了评估费、资料费840元。同月18日被告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评估修理费14,000元。2012年10月20日至22日,原告将车辆进行维修,并支付了车辆修理费14,000元。另外,原告还支付了停车费450元、施救费330元。
  以上事实,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评估费发票、车辆修理费发票、结算清单及估损单、停车费发票、施救费发票、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认定为被告的员工张友结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放弃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修理费、评估费,施救费、停车费、则以票据为准,原告受损车辆系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原告要求赔偿车辆修复期间营运损失的主张及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绿越环卫清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损费人民14,000元、评估费人民币840元、车辆施救费人民币330元、停车费人民币500元、营运损失费人民币4,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依照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6.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3.40元,由原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40元,被告上海绿越环卫清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舒海卫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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